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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一男子一时冲动挥刀伤人 投案自首判缓刑
荆楚网 2013-6-8
  荆楚网讯(通讯员安剑 李爱萍)2013年5月21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宣判。该判决采纳了该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4年。

  今年4月上旬,安陆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移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与被害人老张原系关系不错的朋友,张某向老张借款15万元,后老张多次催还欠款未果。2013年1月31日,老张因儿子结婚,再次向张某提出还钱,双方约好见面地点。上午9时,张某在该市六福庄园坐上了老张的CRV越野车。当老张要求归还欠款时,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暂缓还钱,老张不同意。于是,二人在车上发生激烈的争执。当小车行至解放大道,在争执中,张某情绪越来越激动,最终没能控制住而拔出随身携带的切肉刀,朝老张的脸部、头部连刺了几刀。看到老张一脸鲜血,张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闯下了大祸。张某后悔万分,他随即下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并表示愿意积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按“量刑建议制度”向法院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法庭采纳该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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