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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一村民盗伐林木被上网追逃
安陆新闻网 2013-6-16
  荆楚网讯(通讯员安剑 李爱萍)日前,安陆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起盗伐林木案,有力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

  自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创新工作方法,用心构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平台,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2013年4月15日,该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在翻阅该市林业局的执法台账时,发现该局正在办理一起盗伐林木的案子: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该市王义贞镇钱冲村6组村民周坤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村民周以某、周支某二人,在该村赵家湾后山和庙坡山盗伐集体杉木58根,计立木蓄积3.442立方米。

  了解案情后,该院第一时间派员到林业有关部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周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集体林木,违反了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盗伐林木罪。鉴于此情况,该院迅速向林业局发出了《移送案件通知书》,建议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到该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周坤某的抓捕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该案的成功办理,显现了行政执法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整合的优势,充分检验了“两法衔接”平台的畅通。该市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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