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创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安陆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综合监管、行业履责、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达到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标准以上,采购人在招标前,必须到市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主动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对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监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严格按《安陆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执行中,如要变更采购方式,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加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监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前,应通知相关监管部门、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现场监督;非招标采购项目在抽取评标专家前,通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除经市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操作。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开标前,应通知相关监管部门、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的代表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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