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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安陆获刑
荆楚网 2014-1-23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安剑 胡伟 李爱萍)近日,经由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交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陆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外籍男子FONG KON SUN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FONG KON SUN,男,1976年9月24日生,马来西亚国籍,是一名导游,持普通护照进入中国,在深圳租住。检方指控,2011年,卢某(另案处理)加入一家外国投资控股公司,成为其股东及顾问。该公司利用美国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开办网站,进行虚假宣传,以丰厚利润引诱发展会员在网上投资。按投资金额1000、2000、5000、10000、20000、50000、100000英镑分别成为白银、宝石、黄金、翡翠、钻石、皇冠、夹层VIP七个等级会员。经查,公司名为投资,实为非法传销,随着国内会员的不断增加,该公司疯狂吸纳了巨额资金。

  2013年3月,在马来西亚活动的卢某联系到在中国的FONG KON SUN,让其想办法帮忙购买银行卡转账,以逃避打击。FONG KON SUN欣然应允,他找到湖南人陈某,请他帮忙。于是陈某又找到同乡李某,李某在湖南等地找人花高价购买了32张银行卡,交给卢某用于该公司非法收款转账。经警方查明,陈某、李某仅在户名为“林海”的银行卡上,就一次转账85万元。

  经警方立案侦查,卢某在国内的骨干成员相继落网。2013年5月31日,FONG KON SUN、陈某、李某等6名案犯经孝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6名案犯全部羁押在安陆市看守所。FONG KON SUN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向警方提供了同案犯的有关资料,具有悔改表现。在今年1月上旬的庭审中,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主诉检察官介绍,外国人犯罪在安陆被判有期徒刑尚属首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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